大组字[2008]3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党委,工委:
根据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缴标准
(一)交纳标准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员应按下列规定标准交纳党费: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2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相关解释
1,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3,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二,认真做好收缴工作
1,分类确定党费交纳基数.
对规范了津补贴,执行"阳光工资"的党员,从2008年4月起,以新工资为基数,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标准,交纳党费.
其他党员,从2008年4月起,以当月收入为基数,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标准,交纳党费.
2,重新核定党费交纳数额.
各党委,工委要按照重新规定的党费交纳基数和标准,抓紧安排所属总支,支部核准每位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填报《党费交纳核定表》,并严格审定后,报区委组织部一份备案.
三,及时公开党费收缴情况
各级党组织要把公开党费收缴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如实公开.
各党支部在收缴党费时,要逐人填写统一制定的《党费交纳情况登记表》,并由本人签字,用以备查和公开.
党支部要每季度公开一次每位党员党费交纳情况,各党委,工委要每半年公开一次所属党支部党费交纳情况.
各级机关党员要在党费交纳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各党委,工委要按照时间要求,按季度统一公开机关每位党员的党费交纳情况.
附:1,《党费交纳核定表》
2,《党费交纳情况登记表》
中共大通区委组织部
2008年6月23日
主题词: 党费收缴 通知
报:市委组织部
发:区直机关工委所属党总支,党支部
中共大通区委组织部 2008年6月23日印发
(共印60份)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