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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定 价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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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品
名 |
定
价 内 容 |
定
价 部 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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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储备 物资 |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储备食糖竞卖底价,
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
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
6 |
地方储备粮食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承担上海市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地方储备粮食 |
7 |
2 |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及部分重要商品 |
烟叶收购价格,
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
8 |
桑蚕鲜茧收购价、生鲜牛奶收购价, 食盐零售价,
两碱外工业盐中准供应价及浮动幅度,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动费率或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本市鲜茧、生鲜牛奶收购及经营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盐、民爆器材 |
9 |
10 |
3 |
部分化肥 |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港口结算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11 |
4 |
部分重要药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
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
12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本市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医疗单位自制药品,中药饮片,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植入型医用材料 |
13 |
5 |
教材及学生专用商品和服务 |
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14 |
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
与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电子教材的零售价格,
学生作业本的零售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教材,以及列入市教委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音像教材和电子教材,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辅材料 |
15 |
学生专用商品和服务价格 |
定价范围为经学校发售给学生的商品,如学生校服、学生课间奶等 |
16 |
6 |
燃气 |
天然气 |
天然气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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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从城市门站到最终用户的输配费用、销售价格,
人工煤气出厂(结算)价格、销售价格,
民用液化石油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车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零售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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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7 |
水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
出库(渠首)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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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排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共管网的自来水价格;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收费(污水处理费)标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水供水价格;深井水收费标准;回用水价格 |
20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21 |
8 |
电热 |
电力 |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电价、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
22 |
销售电价 |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
23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4 |
热力 |
供热价格 |
定价范围为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热力 |
25 |
9 |
军品 |
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
26 |
10 |
重要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
港口收费,
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
27 |
地方港口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除中央管理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国际箱中转堆场收费) |
28 |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
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授权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客货运输的延伸服务项目 |
29 |
公共交通运输价格 |
定价范围为公共汽(电)车客运、轨道客运、轮渡(含崇明等三岛)票价;客、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省际汽车客运票价及客运站收费 |
30 |
车辆停放收费 |
定价范围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和机动车检测。
机动车停放包括道路内、外停放;住宅小区(楼)内停放;机动车教练场地出租收费。
检测包括发动机、底盘、电器、整车等。 |
31 |
机动车检测收费 |
32 |
车辆通行费 |
定价范围包括政府贷款和经营性公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 |
33 |
11 |
邮政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
国家计委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邮政汇兑、机要邮件等服务价格 |
34 |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市内邮政延伸服务项目 |
35 |
12 |
电信 |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
信息产业部 |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
36 |
固定本地电话、移动电话、数据业务、话音数字数据电路出租业务 |
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 |
具体按《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执行 |
37 |
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市价格主管部门 市信息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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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
39 |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
40 |
部分中介服务 |
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 |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
41 |
本市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其中对评估、代理服务、招投标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制定收费标准 |
42 |
其他服务 |
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服务收费标准 |
定价范围包括住宅建设配套费;供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的建设、维护、服务等项目 |
43 |
14 |
部分房地产 |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拍卖底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包括全市公有住房及公有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标准,以及廉租房租金标准 |
44 |
房屋成本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经济适用房等销售价,拆迁补偿安置的补贴及收费标准 |
45 |
物业管理等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 |
定价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维修等收费标准 |
46 |
15 |
重要公益性服务 |
教育 |
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办和民办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收费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指定或委托进行的强制培训的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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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服务 |
医疗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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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益性服务 |
园林、游览参观点门票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具体按《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本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执行 |
49 |
社会福利院、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社会福利院收费包括托管费、护理费,殡葬基本服务包括火化费、接尸费、骨灰寄存费、墓穴费等 |
50 |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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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部分环卫、环保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垃圾的清运、处置收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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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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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市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推行的服务,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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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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