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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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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MC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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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条件认可:教育质量和/或办学水平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根据存在的实际问题由认证机构确定认证期限,一般短于5年,被认证医学院校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报告,再予以新的评估认证.
    3.不予认可:教育质量和/或办学水平不符合《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的要求,存在较严重的问题.
    认证过程的管理
    医学院校认证由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对认证院校进行评估考察,并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管理.
    1.认证专家组专家受委员会委派,从专家库中选调,专家组组长由委员会指定.认证专家应来自不同的职位,应有医学院校基础,临床学科以及有经验的医学教育管理人员,且比例适当.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建立认证专家的回避制度.认证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要遵守保密原则.
    2.认证专家组具体实施对医学院校的认证性考察.认证考察实施过程严格执行由委员会制定的认证工作守则,认证工作日程安排由专家组征求院校意见后讨论确定.现场考察认证工作应不影响院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3.专家组进校认证期间食宿等安排及评审劳务费等其他工作支出由认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
    4.认证意见中的事实部分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要认真向被认证院校及主管部门通报并交换意见,但不报告认证结论;如院校及主管部门对于专家组提出的关于事实部分的意见有分歧可向"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提出申诉.
    5.认证过程中产生的存档材料(含原始材料)由"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保留存档.
    6.认证考察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向"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提出正式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的建议,委员会按程序做出认证结论,经向教育部,卫生部报告,最后向社会公布认证结果.
    认 证 经 费
    教育部,卫生部给予"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专项经费,支持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开支.认证考察院校工作经费由各被认证院校承担,交由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支付.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积极筹措用于认证研究,认证过程评价的经费,接受社会捐助,资助经费.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我国高等医学教育质量,使我国医学教育与国际接轨,推动中国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有必要建立中国医学教育保证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教育部,卫生部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由教育部高教司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
    第三条 认证委员会是从事高等医学教育认证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高等医学教育评估认证工作.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方针,负责制订和修订《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并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根据国际医学教育形势和我国医学教育实际,提出我国医学院校认证工作的年度计划建议.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定期地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对医学院校进行考察评估,认证.认证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要对象.
    第七条 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向社会大众公布当年评估,认证结果,并据此对有关医学院校的专业建设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负责《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和评估,认证的解释,宣讲及贯彻工作,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并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建立并不断更新评估,认证专家库;
    第十条 承担医学教育国际标准的收集,分析和引用工作.
    第十一条 受教育部,卫生部委托,办理与医学教育有关的其他事宜.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认证委员会由从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教学人员和医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组成.认证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认证委员会由从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教学和医学教育管理与研究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经验,热心医学教育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卫生部推荐,经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由认证委员会提出建议,教育部科技司,卫生部教育司审核聘任.认证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者,本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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