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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费政策性补缴目录 1、关闭破产企业中距临退休5年内人员趸缴-2 2、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补建个人账户----5 3、延缴人员趸缴养老保险-12 4、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趸缴、预缴-14 5、4050失业再就业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23 6、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趸缴、预缴-24 7、非正常户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28 8、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趸缴、预缴-29 9、不保留劳动关系的1-4级工残退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34 10、乡镇(街道集体)企业人员部分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35 11、乡镇(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37 12、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核定-39 13、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的业务规程-42 14、医保11号令4050职工医保过渡金计缴-47 15、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50 16、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51 17、11号令五十四条老年人申办医保-53 18、国营农(林)场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55 19、农(林)场部分原全民农业户口人员养老保险趸缴、预缴-55 20、正常补缴—58 1.0 关闭破产企业中距临退休5年内人员趸缴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 1.1 政策依据 1.1.1《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 1.1.2《关于预收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综〔2002〕34号1.1.3《关于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 1.2 业务内容 1.2.1 经政府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将本单位内临近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1.2.2 经政府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将本单位内临近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移交退管机构管理,在移交前,需为在职职工趸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同时,需为移交的退休人员趸缴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其他说明: ⑴已退休人员不允许进行趸缴处理(政府破产批文为判断时点); ⑵如果已经存在有效的缴费历史,则不允许再次趸缴; ⑶在职人员只能对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进行趸缴处理. 1.2.3 核定规则 每人应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第一年应缴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第二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第三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第四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4*第五年应缴费月数] *(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每人应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第一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第二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第三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第四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4*第五年应缴费月数]*(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每人应趸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总额=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一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第二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第三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第四年应缴费月数+(1+基数增长比例)4*第五年应缴费月数]*重大疾病缴费比例 每人应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费=按在职标准缴纳10年-(已缴费年限+已趸缴年限)来计算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其中缴费基数为当年社平,每跨一个业务年度增长比例为15%. 每人应一次性缴纳重大疾病补助金=按在职标准缴纳10年-(已缴费年限+已趸缴年限)来计算重大疾病补助金,其中缴费基数为当年社平,每跨一个业务年度增长比例为15%,缴费比例为0.26%(注意与其他时候计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比例不同). 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1.3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流程. 1.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1.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送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1.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1.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1.4 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关闭破产企业中距临退休5年内人员趸缴审批表》(SF088)一式二份; 2、政府的关闭、破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养老、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2.0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补建个人 帐户的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2.1 政策依据 2.1.1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2.1.2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 2.1.3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 2.2 业务内容 2.2.1 适用范围 1998年7月1日后调入本市企业工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工勤人员、自聘干部). 2000年2月1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自聘干部). 2.2.2 补建个人帐户 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给予以剔除).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 对于职工原在机关单位,且在2000年2月17日后(不包括该日)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建个人帐户金额=补缴基数*11%*补缴年限(06年6月30日前)+补缴基数*8%*补缴年限(06年6月30日后) 缴费基数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特别说明: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印发市直机关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此项内容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具体计算实例: 、某男小刘1977年1月出生,广州市户籍,2000年7月在广州市某机关单位参加工作,任国家公务员,2009年4月提出辞职并得到组织批准,2009年5月到国营企业就业.小刘2009年4月工资为5000元,请问如何补缴养老保险?已知: 1993-2007年全省职工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年度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1993 444 / 1994 593 / 1995 688 / 1996 761 / 1997 808 / 1998 / 853 1999 / 942 2000 / 1152 2001 / 1307 2002 / 1485 2003 / 1666 2004 / 1843 2005 / 1997 2006 2182 2007 2454 注:1993-2005年指标值出自历年《广东省统计年鉴》. 1993-2007年广州市职工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年度 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1993 523 1994 718 1995 847 1996 971 1997 1093 1998 1194 1999 1350 2000 1581 2001 1845 2002 2092 2003 2353 2004 2585 2005 2820 2861 2006 3027 3064 2007 3349 3380 解答:因为从200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将由广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改为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因此,2007年7月1日前为市基,之后为省基. 因为补建个人账户金额在2006年6月30日前为11%;之后为8%.单位补缴3%部分,个人补缴8%部分. 1581*300%<5000元;1845*300%>5000元.因此2000年度前(含本年度)以该年度的缴费基数上限计算,从2001年度开始以5000元为缴费基数计算.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一、应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 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2000.7-2001.6 12个月 1350*300%*(4%+7%)*12= 5346元2001.7-2002.6 12个月 1581*300%*(3%+8%)*12=6260.76元2002.7-2003.6 12个月 5000*(3%+8%)*12=6600元2003.7-2004.6 12个月 5000*(3%+8%)*12=6600元2004.7-2005.6 12个月 5000*(3%+8%)*12=6600元2005.7-2006.6 12个月 5000*(3%+8%)*12=6600元2006.7-2007.6 12个月 5000*(0%+8%)*12=4800元2007.7-2008.6 12个月 5000*(0%+8%)*12=4800元2008.7-2009.4 10个月 5000*(0%+8%)*10=4800元 合计:106个月 合计:52406.76元2.2.3 一次性补贴金额 2000年2月17日后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一次性补贴金额=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2.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 2.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2.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送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2.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2.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核表发回申请人. 补充说明:不涉及财政资助,按以上业务流程操作.涉及政府资助的,须由原单位填写上述材料报主管部门意见后,报送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地税部门计算补建个人帐户的缴费金额和一次性补贴金额,凭地税部门的审批意见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资助,待政府资助划拨到单位后,再到地税部门的前台缴纳.(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 2.4 需提交的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SF087)一式五份(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地税收取四份) 2、《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SF092)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地税收取一份) 3、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4、身份证复印件 3.0 延缴人员趸缴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 《转发广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令[2007]15号) 3.2 业务内容 3.2.1 原最后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城镇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3.2.2 按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距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一次性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按当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确定(全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金额=一次性缴费月数*缴费基数*费率 3.2.3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1998年7月1日(含该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补缴).2、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 3.2.4 允许符合3.2.3条件的人员在退休时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确定. 一次性缴费金额=一次性缴费月数*缴费基数*费率 3.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流程. 3.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3.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3.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3.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3.4 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SF094)(一式二份). 4、经社保部门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 5、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4.0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趸缴、预缴 (农转居养老保险) 4.1 政策依据 4.1.1 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21号) 4.1.2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6]7号) 4.1.3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6]6号) 4.2 业务内容 4.2.1 趸缴 4.2.1.1 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正常按月缴费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农转居"人员,应同时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转居"人员,应趸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2.1.2 核定规则 "农转居"人员缴费=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趸缴年限(月数) 经济组织缴费=缴费基数*经济组织缴费比例*趸缴年限(月数) 缴费基数:番禺、花都区缴费基数最高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5%;从化、增城市缴费基数最高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40%;其他区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0%. 经济条件许可的经济组织和"农转居"人员,缴费基数上限也可以参照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即缴费基数最高可为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由经济组织根据"农转居"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与"农转居"人员商定、确认后申报. 缴费比例:按参保人缴费基数的24%计缴.具体的分摊比例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商定,但个人的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其缴费基数的8%. 4.2.1.3 政府资助 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后(即2006年7月1日后)经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规定办妥"农转居"手续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2、在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到村后一年内,办理了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3、按照4.2.1.1的要求申请趸缴养老保险费. 资助标准:缴费基数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含60%)以下的,政府按其应趸缴费用的30%给予资助;缴费基数超过60%的,超过部分不予以资助. 所需资金根据各区(县级市)财政的承受能力,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番禺区负担70%,市本级负担30%;花都区负担60%,市本级负担40%;增城市负担55%,市本级负担45%;从化市负担50%,市本级负担50%;其他区负担40%,市本级负担60%. 4.2.2 预缴 4.2.2.1 经济条件许可时可以提前预缴.具体的预缴年限由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商定. 4.2.2.2 核定规则 "农转居"人员缴费=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预缴年限(月数) 经济组织缴费=缴费基数*经济组织缴费比例*预缴年限(月数) 缴费基数:以其申请预缴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基点,以后每跨一个缴费年度,按照一定的增长率进行递增(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测定公布).分多次预缴的,每次预缴的基数均应按每次预缴时最新公布的相应时段的标准重新确定. 预缴基数递增的情况见《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增长率情况表》 缴费比例按参保人缴费基数的24%计缴.具体的分摊比例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商定,但个人的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其缴费基数的8%. 范例:广州市白云区某男性农转居人员1979年8月出生,2009年4月首次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并开始缴费.因经济条件许可,先预缴2009-2011年(社保年度)的保费.其所在经济组织征缴比例为18%,个人征缴比例为6%,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元)下限30%确定.计算应预缴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增长率情况:2009年7月-2010年6月增长率为7.24%;2010年7月-2011年6月增长率为6.85%;2011年7月-2012年6月增长率为6.32%) 解答: 缴费基数:3349*30%=1005元; 2009年4月-6月每月缴纳:1005*24%=241.20元; 其中经济组织每月缴纳1005*18%=180.90元,个人每月缴纳1005*6%=60.30元; 预缴: 2009年7月-2010年6月 增长率为7.24% 预缴养老保险:1005*(1+7.24%)*24%*12=3103.95元; 2010年7月-2011年6月 增长率为6.85% 预缴养老保险:1005*(1+7.24%)*(1+6.85%)*24%*12=3316.58元; 2011年7月-2012年6月 增长率为6.32% 预缴养老保险:1005*(1+7.24%)*(1+6.85%)*(1+6.32%)*24%*12=3526.19元; 合计预缴养老保险:3103.95+3316.58+3526.19=9946.72元; 其中经济组织缴纳7460.04元,个人缴纳2486.68元. 4.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流程. 4.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办理趸缴、预缴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4.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趸缴、预缴条件的,核定其经济组织缴纳金额、农转居人员个人缴纳金额.对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计算政府资助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4.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4.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需注意事项:1、办理趸缴的,费款"所属期止"为办理时间,"所属期起"根据趸缴年限往前推算.如2009年10月办理趸缴,趸缴期限1年,费款"所属期止"应为2009年10月,"所属期起"为2008年11月. 2、办理预缴的,费款"所属期起"为办理时间,"所属期止"根据预缴年限往后推算.如2009年10月办理预缴,预缴期限1年,费款"所属期起"应为2009年10月,"所属期止"为2010年9月. 4.4 需提交的资料 (一)趸缴 1、《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趸缴)》(SF081)一式二份 2、《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SF084)一份(申请政府资助的才需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二)预缴 1、《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预缴)》(SF082)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增长率情况表 缴费年度 番禺、花都区 增城、从化市 其他区 预缴基数增长率 番禺区缴费基数下限 花都区缴费基数下限 预缴基数增长率 增城市缴费基数下限 从化市缴费基数下限 预缴基数增长率 缴费基数 下限 2006 -- 777 678 -- 712 667 -- 846 2007 10.04% 855 746 10.39% 786 737 10.40% 934 2008 9.12% 933 813 9.41% 860 806 7.92% 1008 2009 8.25% 1010 881 8.60% 934 876 7.24% 1081 2010 7.72% 1088 949 7.92% 1008 945 6.85% 1155 2011 7.08% 1165 1016 7.34% 1082 1014 6.32% 1228 2012 6.70% 1243 1084 6.84% 1156 1084 6.03% 1302 2013 6.19% 1320 1151 6.40% 1230 1153 5.61% 1375 2014 5.91% 1398 1219 6.02% 1304 1223 5.38% 1449 2015 5.51% 1475 1287 5.67% 1378 1292 5.04% 1522 2016 5.29% 1553 1354 5.37% 1452 1361 4.86% 1596 2017 4.96% 1630 1422 5.10% 1526 1431 4.57% 1669 2018 4.79% 1708 1490 4.85% 1600 1500 4.43% 1743 2019 4.57% 1786 1557 4.63% 1674 1570 4.19% 1816 2020 4.31% 1863 1625 4.42% 1748 1639 4.07% 1890 2021 4.19% 1941 1692 4.23% 1822 1708 3.86% 1963 2022 3.97% 2018 1760 4.06% 1896 1778 3.77% 2037 2023 3.87% 2096 1828 3.90% 1970 1847 3.58% 2110 2024 3.67% 2173 1895 3.76% 2044 1917 3.51% 2184 2025 3.59% 2251 1963 3.62% 2118 1986 3.34% 2257 注:缴费年度对应时间为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5.0 4050失业再就业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 5.1 政策依据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5.2 业务内容 适用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50岁的男性、年满40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在新单位办理退休时,应由个人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缴纳,资助规则参照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医保享受政府资助的计算办法. 如何判断该人员属于4050失业再就业人员:1、一直在广州市参保的4050人员至退休年月之间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有缺失(缺失月份大于等于1个月);2、曾经在省参保的4050人员至退休年月之间失业保险缴费历史有缺失(缺失月份大于等于1个月). 5.3 业务流程 参照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的业务流程办理. 5.4 需提供的资料 1、《4050失业再就业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SF086)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养老、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6.0 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趸缴、预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6.1 政策依据 6.1.1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 6.1.2 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8号) 6.2 业务内容 6.2.1 趸缴 6.2.1.1 在《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按月正常缴费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同时趸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办法》实施之月(即2008年4月)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办法》实施后征地,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6.2.1.2 核定规则 被征地农民缴费=所选缴费档次*趸缴年限(月数) 经济组织缴费=所选缴费档次*趸缴年限(月数) 6.2.1.3 政府资助:趸缴养老保险同样享受政府资助. 政府资助金额=(被征地农民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资助标准+经济组织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资助标准)*趸缴年限(月数) 6.2.2 预缴 6.2.2.1 经济条件许可时可以提前预缴.具体的预缴年限由被征地农民与所在经济组织商定. 6.2.2.2 核定规则 被征地农民缴费=所选缴费档次*预缴年限(月数) 经济组织缴费=所选缴费档次*预缴年限(月数) 6.2.2.3 符合条件的,预缴同样享受政府资助. 政府资助金额=(被征地农民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资助标准+经济组织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资助标准)*预缴年限(月数) 缴费、资助办法列表如下: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缴费、资助办法 被征地 农民 50 70 90 110 130 被征地农民选择其中一档缴费 经济组织 20 30 40 50 60 经济组织统一选择其中一档为全体参保人缴费,可选择暂不缴费 政府资助50 60 70 75 80 根据被征地农民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资助 20 25 30 35 40 根据被征地农民所在经济组织确定的缴费档次,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资助.经济组织不缴费的,政府不资助 6.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流程. 6.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办理趸缴、预缴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6.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趸缴、预缴条件的,核定其政府资助金额、经济组织缴纳金额、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6.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6.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审批表》一份发回申请人. 需注意事项:1、办理趸缴的,费款"所属期止"为办理时间,"所属期起"根据趸缴年限往前推算.如2009年10月办理趸缴,趸缴期限1年,费款"所属期止"应为2009年10月,"所属期起"为2008年11月. 2、办理预缴的,费款"所属期起"为办理时间,"所属期止"根据预缴年限往后推算.如2009年10月办理预缴,预缴期限1年,费款"所属期起"应为2009年10月,"所属期止"为2010年9月. 6.4 需提交的资料 1、《被征地农民预缴/趸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SF080)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7.0 非正常户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 7.1 政策依据 关于部分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3) 7.2 业务内容 适用范围:单位状态为非正常的退休人员,以个人方式缴纳. 计算方法:参照单位退休人员的计算方法 此类人员与正常单位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的原则一致 7.3 业务流程 参照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业务流程 7.4 需提供的表证单书 1、《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SF089)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8.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趸缴、预缴 (农村农民养老保险) 8.1 政策依据 8.1.1 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54号) 8.1.2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6号) 8.2 业务内容 8.2.1 趸缴 8.2.1.1 在《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实施(即2008年11月)2年内参保的,《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按月正常缴费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在参保时可根据其距60周岁所差的年限(从本办法实施时起计算)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选择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8.2.1.2 核定规则 农民个人缴费=所选缴费档次*趸缴年限(月数) 经济组织缴费=所选缴费档次*趸缴年限(月数) 8.2.1.3 政府资助:趸缴养老保险同样享受政府资助. 政府资助金额=(农民个人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资助标准+经济组织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资助标准)*趸缴年限(月数) 8.2.2 预缴 8.2.2.1 经济条件许可的可以提前预缴60周岁前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的预缴年限由参保人与所在经济组织商定. 8.2.2.2 核定规则 农民个人缴费=所选缴费档次*预缴年限(月数) 经济组织缴费=所选缴费档次*预缴年限(月数) 8.2.2.3 政府资助:符合条件的,预缴同样享受政府资助. 政府资助金额=(农民个人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资助标准+经济组织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资助标准)*预缴年限(月数) 缴费、资助办法列表如下: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缴费、资助办法 参保人 30 50 70 90 110 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 经济组织 10 20 30 40 50 经济组织统一选择其中一档为全体参保人缴费,可选择暂不缴费 政府资助 1 35 45 55 60 65 根据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资助 2 10 15 20 25 30 根据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确定的缴费档次,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资助.经济组织不缴费的,政府不资助 8.3 业务流程(当月受理,次月10日前办结)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流程. 8.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办理趸缴、预缴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8.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趸缴、预缴条件的,核定其政府资助金额、经济组织缴纳金额、农民个人缴纳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8.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8.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需注意事项:1、办理趸缴的,费款"所属期止"为办理时间,"所属期起"根据趸缴年限往前推算.如2009年10月办理趸缴,趸缴期限1年,费款"所属期止"应为2009年10月,"所属期起"为2008年11月. 2、办理预缴的,费款"所属期起"为办理时间,"所属期止"根据预缴年限往后推算.如2009年10月办理预缴,预缴期限1年,费款"所属期起"应为2009年10月,"所属期止"为2010年9月. 8.4 需提交的资料 1、《农村户籍人员养老保险预/趸缴审批表》(SF083)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9.0 不保留劳动关系的1-4级工残退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 9.1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9.2业务内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与原单位不保留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满10年,可以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参照单位退休后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规则办理. 9.3业务流程 参照单位退休后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业务流程. 9.4需提交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社保部门已审批的《广州市社会工伤待遇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SF089)(一式二份). 4、个人医疗缴费历史数据资料 10.0 乡镇企业人员部分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10.1 政策依据 《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穗劳社养[2008]12号 《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穗劳社[2009]2号) 《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 《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劳社厅函[1998]84号) 10.2 业务内容 10.2.1 适用范围 10.2.1.1 已按《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本市乡镇企业; 10.2.1.2 《意见》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由原乡镇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 10.2.1.3 未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10.2.2 解决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参照《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劳社厅函[1998]84号)的规定,由所属乡镇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保险费后(年满70周岁以上的,缴交5年),整体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标准,按其现领取的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确定,但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低于本市最低退休费月标准80%的,按本市最低退休费月标准的80%确定(市本级为520元,花都、番禺区为440元,从化、增城市为360元).这部分人员的缴费年限统一按10年(5年)确定. 10.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 10.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10.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送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10.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10.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10.4 需提供的资料 1、《乡镇(街道集体)企业超龄(原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审批表》(SF093)(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的相关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11.0 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11.1 政策依据 11.1.1 《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穗劳社养[2008]12号) 11.1.2 《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穗劳社[2009]2号11.1.3 《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劳社厅函[1998]84号) 11.2 业务内容 11.2.1 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但未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仍由街道或原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的人员. 11.2.2 解决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参照《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劳社厅函[1998]84号)的规定,由所属街道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保险费后(年满70周岁以上的,缴交5年),整体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标准,按其现领取的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确定,但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低于退休费月标准80%的,按本市最低退休费月标准的80%确定(市本级为520元,花都、番禺区为440元,从化、增城市为360元).这部分人员的缴费年限统一按10年(5年)确定. 11.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 11.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11.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送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11.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11.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11.4 需提供的资料 1、《乡镇(街道集体)企业超龄(原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审批表》(SF093)(一式二份) 2、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的相关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12.0 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核定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 12.1政策依据 12.1.1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11号令) 12.1.2 《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12.2 业务内容 12.2.1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体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按月缴纳.如在此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可停止为其继续缴交此项费用. 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个人不缴,单位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 计算公式:缴费金额=(120-医保缴费月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月缴费额)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月缴费额=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26%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原则上要求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如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月缴纳. 12.2.2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需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在扣减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其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剩余部分由职工本人补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12.2.3 军队转业或者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本市行政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之前的工作年限,由调入的首家用人单位承认,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前款的规定为其缴纳过渡金. 12.2.4 自2001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应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同时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12.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报的外部业务流程 12.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12.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送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12.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12.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12.4 需提交的资料 1、《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SF089)一式二份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13.0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的业务规程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 13.1 政策依据 13.1.1 《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8]6号) 13.1.2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2001第17号令) 13.1.3 《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 13.1.4 《关于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23) 13.1.5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2008第11号令) 13.1.6 关于部分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3) 13.2 业务内容 13.2.1 适用的退休人员范围: 按规定应由个人全额或半额缴纳过渡金和补助金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13.2.2 缴费方式 13.2.2.1申办退休人员可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按一次性或按月缴纳过渡金和补助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缴纳过渡金和补助金)满10年后,不需继续缴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按月缴纳过渡金和补助金的退休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13.2.2.2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的核定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并随年度调整. 13.2.2.3缴费金额算法: 政府资助金额=政府资助月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26%) 个人及单位缴纳金额=个人及单位承担月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26%) 政府资助月数算法: 符合全额资助条件时:政府资助月数=120-医保缴费月数-企业计发过渡金月数 符合半额资助条件时:政府资助月数=(120-医保缴费月数-企业计发过渡金月数)/2 上述指标说明: 1、医保缴费月数包括:在单位参保时的医保缴费月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的医保缴费月数;领取失业待遇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缴费月数;离开单位时按11号令计缴过渡金的月数; 2、企业计发补偿月数是指:用人单位与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10年的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职工达到以上年龄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交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个人及单位承担月数算法: 个人及单位承担月数=120-政府资助月数-医保缴费月数 13.2.3 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登记表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申报表(各一式三份),到所属退管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区退管办汇总后统一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13.2.4 政府资助 13.2.4.1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2001年12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全额资助缴纳;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50%,本人缴纳50%;不满20年的,其过渡金全部由个人缴纳. 13.2.4.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50岁的男性、年满40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新单位退休时,应由个人缴纳的过渡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 13.2.5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享受政府资助的资金,由某一级政府负担.判断由哪一级政府资助的标准为;按照2001年12月(不含12月份)工作时间最长的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定由该级政府提供专项资助.(通过工作履历和视同工龄审核表等资料核定) 13.2.6 自2001年12月1日起,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应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同时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13.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 13.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13.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送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13.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13.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13.4 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SF089)一式二份 5、个人养老、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14.0 医保11号令4050职工医保过渡金计缴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 14.1政策依据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11号令) 14.2业务内容 14.2.1 用人单位与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职工达到以上年龄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计缴过渡金,计算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14.2.2一次性计缴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7.5%. 缴费金额=计缴年限*(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重大疾病补助月缴费额) 重大疾病补助月缴费额=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26% 14.2.3不计缴类型 1、广铁集团单位不计缴(由广铁集团计缴). 2、退休后享受公费医疗,在职转退休不计缴. 3、已经在异地参加医保不计缴(不含两区两县). 4、农民工只参加工伤不计缴. 5、只参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或未参任何医保的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不计缴. 14.2.4其他说明 1、缴费金额全部为单位缴费、入统筹基金,个人不缴费. 2、缴纳后计算医疗保险年限,但不注资医疗个人账户. 14.3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流程. 14.3.1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14.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送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14.3.3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14.3.4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14.4 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第一页有姓名记录和建立及终止劳动关系记录页)复印件. 3、《医保11号令4050职工计缴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SF085)(一式二份). 4、个人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15.0 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 15.1 政策依据 《关于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11号) 15.2 业务内容 15.2.1 集体经济组织中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农转居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转居人员商定,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进行一次性缴费. 15.2.2 核定规则:参照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核定的规则办理. 15.3 业务流程 参照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业务流程. 需提供的表证单书 1、《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SF089)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16.0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 16.1政策依据 《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2007]3号) 16.2业务内容 16.2.1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16.2.2这类企业下的农民工均采用非实名制参保.农民工人员名册到建委备案,征收时无须录入具体参保人信息.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征缴,个人不缴费. 16.2.3招标工程以《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20%为缴费基数,不招标工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2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固定为1.5%(根据《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905-200912按0.4%).征缴金额保留到分(小数点后面两位).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1.5% 16.3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流程. 16.3.1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16.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送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16.3.3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16.3.4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16.4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招标工程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不招标工程的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审批表》(SF090)(一式二份). 4、身份证复印件 17.0 11号令五十四条老年人申办医保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 17.1 政策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17.2 业务内容 17.2.1适用范围: 1、户口性质为本市城镇(不包括增城、花都、番禺、从化),男满60岁,女满55岁,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用人单位退休费的人员;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不足10年,一次性缴纳过渡金,不能按月缴纳.缴费方式为个人缴费; 17.2.2 计算一次性缴费医保年限及金额(过渡金) 缴费金额=缴费年限*(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重大疾病补助月缴费额). 缴费年限+已缴年限=120个月 重大疾病补助月缴费额=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26% 17.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 17.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17.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送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17.3.3 审批 17.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17.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录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发回申请人. 17.4 需提交的资料 1、《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SF089)一式二份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18.0 国营农(林)场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 18.1政策依据 参照农转居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18.2业务内容 国营农(林)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参照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的规则办理. 18.3业务流程 参照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的业务流程. 18.4 需提交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SF089)(一式二份). 3、个人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19.0 农(林)场部分原全民农业户口人员养老保险趸缴、预缴 (农转局养老保险) 19.1 政策依据 19.1.1 印发《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2号) 19.1.2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2号) 19.2 业务内容 19.2.1 参照《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穗府[2006]21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趸缴、预缴业务. 19.2. 2 区别之处 (一)资助时限:《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实施时(即08年11月)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意见》实施一年内(即2009年11月)参保的人员,参照穗府[2006]21号文规定享受政府资助的政策. (二)资助分摊: 如果农(林)场单位隶属关系为"市",则政府资助全由市财政负担,不需市区分摊; 如果农(林)场单位隶属关系为"区(县级市)",则政府资助由单位所属区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番禺区负担70%,市本级负担30%;花都区负担60%,市本级负担40%;增城市负担55%,市本级负担45%;从化市负担50%,市本级负担50%;其他区负担40%,市本级负担60%). 19.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流程. 参照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趸缴、预缴的业务流程. 19.4 需提交的资料 (一)趸缴 1、《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趸缴)》(SF081)一式二份 2、《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SF084)一份(申请政府资助的才需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二)预缴 1、《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预缴)》(SF082)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20应参保未参保业务规程 20.1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259号)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滞纳金比例的批复》(穗社保中报[1999]5号) 《关于规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意见》(穗劳社养[2004]6号) 备注:非城镇职工参保险种的相关补缴规则见各险种征收规则. 2 业务内容 20.2.1 补缴形式 期缴:对于应缴未缴的,实行全额补缴. 差额补缴:对已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时段,对全部或部分险种和缴费数额进行差额补缴. 1、对于由于缴费基数不足的或参保险种不全,则实行差额补缴. 2、对于变更个人户口性质,引起险种或缴费数额变化. 3、对于单位信息变更引起缴费数额和比例变化. 20.2.2 补缴的险种范围 按照单位及个人应当参保险种范围核定,详见各社会保险险种的范围规则. 20.2.3 补缴的时间范围 1、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但没有参保或没有足额参保的时段进行补缴; 2、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 3、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以及对应单位类型和人员类别的各种险种开始时间,各险种具体开始时间(纳入社会保险统筹时间): 险种 户籍类型 缴费时间 养老保险 2000年1月 失业保险 2000年1月 生育保险 本市城镇户口 2000年1月 非本市城镇户口 2007年7月 个体户、私营企业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2002年7月 工伤保险 按单位整体征收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以及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 2001年12月 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 2006年1月 补充医疗保险 2007年1月 外来工医疗保险 2009年8月 备注:本业务受理时间由2000年1月1日开始 4、各个险种的缴费标准 详见下表2、表3的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费比例或缴费数额核定标准.备注:表中所收集的文件依据仅针对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不包含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表2: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情况表(养老) 自然年度 缴费年度 市月平 省月平 上限 私企(含省属)下限 国企下限(含失业省属私企) 国企缴费比例(%) 私企缴费比例(%) (元/月) (元/月) (元/月) 雇员 雇主 本城 非本城 固定工 合同工 本市临工 外地职工 单位 个人 (元/月) 基数比例 (元/月) (元/月) 基数比例 (元/月) 基数比例 单位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84.6—视同缴费 15% 2% 国企外地职工是在1998年7月1日开始参加社会保险. 私企是在1998年7月1日开始参加社会保险. 89.10— 24元3.2元92.7—93.6 335 —— 670 201 60% 21.50% 92 93.7—94.6 403 —— 806 242 60% 24.50% 2% 93 94.7—95.6 523 —— 1046 314 60% 24.50% 2% 94 95.7—96.6 718 —— 1436 431 60% 24% 3% 95 96.7—97.6 847 —— 2541 508 60% 24% 3% 96 97.7—98.6 971 —— 2913 583 60% 23% 4% 97 98.7—99.6 1093 —— 3279 438 40% 1093 656 60% 438 40% 23% 5% 23% 5% 11% 8% 99.7—99.10 1194 —— 3582 478 40% 1194 716 60% 478 40% 22% 6% 22% 6% 98 99.11—00.6 1194 —— 3582 478 40% 1194 716 60% 478 40% 22% 6% 11% 8% 99 00.7—01.6 1350 —— 4050 540 40% 1350 810 60% 540 40% 21% 7% 00 01.7—02.6 1581 —— 4743 791 50% 1581 949 60% 791 50% 20% 8% 01 02.7—03.6 1845 —— 5535 923 50% 1845 1107 60% 923 50% 20% 8% 12% 8% 12% 8% 02 03.7—04.6 2092 —— 6276 1046 50% 2092 1255 60% 1046 50% 20% 8% 03 04.7—05.6 2353 —— 7059 1294 55% 2353 1412 60% 1294 55% 20% 8% 12% 8% 12% 8% 04 05.7—06.6 2585 —— 7755 1422 55% 2585 1551 60% 1422 55% 20% 8% 12% 8% 12% 8% 05 06.7—07.6 2820 —— 8460 1551 55% 2820 1692 60% 1551 55% 20% 8% 12% 8% 12% 8% 06 07.7—08.6 —— 2182 6454 1309 60% 1309 1309 60% 1309 60% 20% 8% 12% 8% 12% 8% 07 08.7—09.6 —— 2454 7362 1472 60% 1472 1472 60% 1472 60% 20% 8% 12% 8% 12% 8% 08 09.7—10.6 —— 2759 8277 1472 60% 1472 1472 60% 1472 60% 20% 8% 12% 8% 12% 8% 表3: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情况表(失业、医疗、工伤、生育) 自然年度 缴费年度 市月平 上限 私企(含省属)下限 国企下限(含失业省属私企)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元/月) 雇员 雇主 本城 非本城 城镇户口 缴费比例(%) 农村户口 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 缴费比例(%) 重大疾病 住院医疗 缴费比例(%) 补充医疗 缴费比例(%) 外来工医疗缴费比例(%) 单位 缴费比例(%) (元/月) 基数比例 (元/月) (元/月) 基数比例 (元/月) 基数比例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86.10—0.7 0.3 生育保险从95年7月起实行 91 92.7—93.6 335 670 201 60% 0.7 0.3 92 93.7—94.6 403 806 242 60% 0.7 0.3 93 94.7—95.6 523 1046 314 60% 0.7 0.3 94 95.7—96.6 718 1436 431 60% 0.7 0.3 0.7 95 96.7—97.6 847 2541 508 60% 0.7 0.3 0.7 96 97.7—98.6 971 2913 583 60% 0.7 0.3 0.7 97 98.7—98.10 1093 3279 438 40% 1093 656 60% 438 40% 0.7 0.3 0.7 98.11—99.6 1093 3279 478 40% 1194 716 60% 478 40% 2 1 2 0.7 98 99.7—99.10 1194 3582 478 40% 1194 716 60% 478 40% 2 1 2 0.7 99 00.7—01.6 1350 4050 540 40% 1350 810 60% 540 40% 2 1 2 0.7 00 01.7—02.6 1581 4743 791 50% 1581 949 60% 791 50% 2 1 2 — 8 2 4.11元0.7 01 02.7—03.6 1845 5535 923 50% 1845 1107 60% 923 50% 2 1 2 — 8 2 4.11元0.7 02 03.7—04.6 2092 6276 1046 50% 2092 1255 60% 1046 50% 2 1 2 — 8 2 4.11元0.7 03 04.7—05.6 2353 7059 1294 55% 2353 1412 60% 1294 55% 2 1 2 — 8 2 4.11元0.7 04 05.7—06.6 2585 7755 1422 55% 2585 1551 60% 1422 55% 2 1 2 — 8 2 5元40.7 05 06.7—07.6 2820 8460 1551 55% 2820 1692 60% 1551 55% 2 1 2 — 8 2 5元40.5 0.7 06 07.8—08.6 3027 9081 1816 60% 1816 1816 60% 1309 60% 2 1 2 — 8 2 5元40.5 0.85 07 08.7—08.8 3349 10047 2009 60% 2009 2009 60% 1472 60% 2 1 2 — 8 2 5元40.5 0.85 08.9—08.12 3349 10047 2009 60% 2009 2009 60% 1472 60% 2 1 2 — 8 2 5元40.5 0.85 09.1—09.4 3349 10047 2009 60% 2009 2009 60% 1472 60% 0.2 0.1 0.2 — 8 2 0.26% 4 0.5 0.85 09.5—09.6 3349 10047 2009 60% 2009 2009 60% 1472 60% 0.2 0.1 0.2 — 7 2 0.26% 3 0.5 0.85 08 09.7—09.12 3780 11340 2268 60% 2268 2268 60% 2268 60%7 2 0.26% 3 0.5 1.2 0.85 11340 860 —— 860 860 —— 860 —— 0.2 0.1 0.2 表2、表3事项说明: 1、该表私企定义:2007年6月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7年7月起,包括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简称私企或者类私企) 2、该表国企定义:除上述私企外的所有单位(简称国企或者类国企). 3、"私企(含省属)下限"指在市、区参加养老险的所有私企和类私企的下限规定,包括在市参加养老的省属私企和类私企. 4、"国企下限(含失业省属私企)"指在市、区参加养老险的所有国企或者类国企的下限规定,包括在市只参加失业或者失业、医疗的省属国企或者类国企. 5、"本城"包括本市城镇、蓝印城镇、花都城镇、番禺城镇、本市农场户口;"非本城"包括外地城镇、外地农村、本市农村、花都农村、番禺农村、增城城镇、增城农村、从化城镇、从化农村、外地农场户口. 6、"基数比例"是指下限与市月平均工资之比.例如98年度私企(含省属)下限雇员的基数比例40%=478/1194. 7、国企外地户口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98年7月至99年10月按国企本地城镇征收比例征收,1999年11月起与私企一致. 8、2007年6月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2007年7月后按广东省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 9、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在2007年度广东省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上限按2008年度广东省月平均工资的300%. 10、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照相关单位行业性质以及浮动费率规定进行核定,其中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征收比例统一按0.04%. 11、住院保险按照广州市社平工资4%核定计算,09年5月至09年12月暂时按照3%核定计算. 1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从08年9月开始按照广州市社平工资0.26%核定计算. 13、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广州市社平工资0.5%核定计算. 5、补缴欠缴的利息的计算办法 补缴欠缴的利息 (设为C),分为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1)和 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2)两种情况. ?C=C1+C2 ①跨年度补缴利息由三部分利息组成. ????????其计算公式为: C1=C11+C12+C13 第一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当年的利息(设为C11) C11=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 其中: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n月欠缴额*(12-n+1)] 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1/12 (n为欠缴年度欠缴月份顺序号,且1≤n≤12) 第二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度止的利息(设为C12) C12=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度的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度的补缴利息 其中: 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记帐利率 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度记帐利率 …… 补缴年度前一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度的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度记帐利率 第三部分:补缴年度当年的欠缴利息(设为C13) C13=(欠缴额本金+C11+C12)*(补缴时月份序号-1)*补缴年度前一年度记帐利率*1/12 ②非跨年度的补缴利息(设为C2) C2=∑(n月欠缴额本金*欠缴月数)*上年度记帐利率*1/12 其中:欠缴月数=m-n (n为本年度欠缴时月份顺序号,m为本年度补缴时月份顺序号) 备注: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20.3 业务流程 本业务为依申报的外部业务流程 20.3.1 受理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后台管理岗. 20.3.2 审核办理 后台管理岗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应缴纳的险种金额及人数,在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的审核资料转送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审批. 20.3.3 审批 规费管理科管理岗对后台管理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后台管理岗. 20.3.4 办结 后台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导入相关数据,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缴纳手续.同时,将一份审批表、核定单发回申请人. 20.4 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广州市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无用工手续的,需先办理增员); 3、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4、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 5、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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