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能源种类及费用标准 东区电力 开发区向用户提供35千伏及其以下的动力、照明用电。根据国家供电规则,用电负荷在100千伏安及其以上用户,以10千伏或35千伏电压受电。用电户交纳下列费用; (一)基本电费:除居民、小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以外的用户每月要按照供电合同规定的负荷容量交纳基本电费,其标准是:每千伏安交基本电费15元/月。 (二)电度电费:用户每月要按电度表指数交纳电度电费,其标准是: (注:此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 | 用电类别 | 0.90以上 | 0.89-0.80 | 0.79-0.70 | 0.69-0.60 | 0.60以下 | 基本电价 | 380伏受电,三班制 | 0.7343 | 0.7393 | 0.7443 | 0.7493 | 0.7543 | 15元/千伏安/月 | 380伏受电,一班制 | 0.7443 | 0.7493 | 0.7543 | 0.7593 | 0.7643 | 10千伏,35千伏受电,三班制 | 0.6383 | 0.6433 | 0.6483 | 0.6733 | 0.6983 | 10千伏,35千伏受电,一班制 | 0.6583 | 0.6633 | 0.6683 | 0.6933 | 0.7183 | 施工用电 | 0.8623 | 大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 | 0.7303 | 小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注) | 0.7503 | | 居民用电 | 0.49(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至) | | 注:合同用电负荷在100千伏安/月以下的小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不含100千伏安) |
注:合同用电负荷在100千伏安/月以下的为小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不含100千伏安)。 (三)峰、谷、分时电价 (注:此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 | 工业用电 | 分类电压等级 | 高峰 | 非峰谷 | 低谷 | 基本电价 | 不满1KV | 1.1408 | 0.7443 | 0.3698 | 15元/千伏安/月 | 1-10KV | 0.8858 | 0.6233 | 0.3788 | 35KV及以上 | 0.8838 | 0.6213 | 0.3768 | 大型商业办公照明 | 1.1238 | 0.7303 | 0.3578 |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上) |
注: 1高峰时期(7、8、9月)尖峰价格按当年公布文件执行 2奖惩因数:功率因数自0.90每下降0.01则加收基本电费和峰、谷、平电费的1.5‰; (四)、线变损收费 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如未装在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对高压供电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竟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低压侧计量,但应加计变压器损失,具体运做应按有关规定强化计量指标核定管理工作。 西区电力 (一) 分类电价 (注:此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 | 用电分类 | 电 度 电 价 | 基 本 电 价 | | 不满1千伏 | 1—10 千伏 | 35-110 千伏以下 | 110-220千伏以下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 一、居民生活电价 | 0.4900 | 0.4800 | 0.4800 | | |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 0.8693 | 0.8593 | 0.8593 | | | | | 三、一般工商业电价 | 0.7903 | 0.7803 | 0.7703 | | | | | 其中:中、小化肥 | 0.4773 | 0.4673 | 0.4573 | | | | | 四、大工业电价 | | 0.6073 | 0.5923 | 0.5823 | 0.5773 | 22.5 | 15 |
(二) 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注:此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 | 分 类 | 电压等级 | 尖峰 | 高 峰 | 平 段 | 低 谷 | 大 | 非 | 1-10KV | 0.9362 | 0.8538 | 0.6073 | 0.3768 | | 优 | 35KV-110KV | 0.9142 | 0.8338 | 0.5923 | 0.3648 | 工 | 待 | 110KV-220KV | 0.9032 | 0.8238 | 0.5823 | 0.3548 | | | 220KV及以上 | 0.8933 | 0.8148 | 0.5773 | 0.3518 | 业 | 优 | 1-10KV | 0.901 | 0.8218 | 0.5903 | 0.3728 | | | 35KV-110KV | 0.8801 | 0.8028 | 0.5753 | 0.3608 | | 待 | 110KV-220KV | 0.868 | 0.7918 | 0.5653 | 0.3508 | | | 220KV及以上 | 0.8581 | 0.7828 | 0.5603 | 0.3478 | 一般工商业 | 不满1KV | —— | 1.1948 | 0.7903 | 0.4078 | 1-10KV | —— | 1.1788 | 0.7803 | 0.4018 | 35KV及以上 | —— | 1.1638 | 0.7703 | 0.3978 | 非居民用电 | 不满1KV | —— | 1.3333 | 0.8693 | 0.4283 | 1-10KV | —— | 1.3163 | 0.8593 | 0.4243 | 35KV及以上 | —— | 1.3163 | 0.8593 | 0.4243 |
热力 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的发式,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0.8MPA的蒸气。如用户需要的蒸气压力超过0.8MPA,收费标准另议。 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水。 部分区域可提供50度热水(入户口)以上的洗浴用地热水。 用热户交纳下列费用: 1、 计量热力费:用户每月按照用量交纳计量热力费,其标准是: 注:此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 用热方式 | 热力标准 | 生产、商业、办公用蒸气(按计量表指数) | 170元/吨 | 非居民采暖(按采暖面积收费) | 9.35元/平方米/月 | 非居民采暖(两部制计量热价) | 基本热价标准为21元/KW·月, | 计量热价标准为60元/吉焦 | 用户热费计算公式为: | 基本热价×换热器容量+计量热价×用热量 | 备注: | (2008-2009采暖期因各种原因确无法执行二部制热价的非居民热计量用户,计量热价暂按每吉焦85.50元的标准执行,用户热费计算公式为: 计量热价×用热量) | 居民采暖(按采暖面积) | 月采暖价格按天津市标准执行 |
注:1、用户蒸气用量低于合同量40%时,按40%计费; 2、开发区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下一年度3月31日 2、 地热水价格 用户类型 | 地热水价格标准(元/立方米) | 居民 | 5.40 | 行政、事业单位 | 8.20 | 工业交通企业 | 7.80 | 商业、金融、建筑业 | 8.60 | 经营服务业 | 10.40 | 特种行业(含宾馆内洗浴业) | 29.80 |
注:地热水用户行业范围参照自来水用户所界定的范围执行 自来水 开发区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入户压力0.2MPA以上,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 1、临时用水押金:施工范围内,临时用水户占用的供水水设施,应交纳押金,停止使用后,设施完好无损押金退回,其标准是:1000元/个。 3、 计量水费:用户每月按计量表指数交纳计量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注1),其标准是: 单位:元/立方米 | 用户类型 | 计量水费 | 其中:污水处理费 | 超定额用水价格 | 居民 | 3.40 | 0.80 | —— | 工业交通企业 | 5.80 | 1.20 | 9.05 | 行政、事业单位 商业、金融、建筑业 经营服务业(注2) | 6.20 | 1.20 | 9.81 | 特种行业(注3) | 20.60 | 1.20 | 38.60 |
注:1企业有污水处理设施,经检验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2此类用户包括宾馆、饭店、娱乐业等饮料、酿酒、烟草业用水。 3此类用户包括高档洗浴业、生产饮用水业。 4、 防火准备费:用户每月按入户水表的口径交纳防火准备费(不含居民住宅小区)。防火准备费用于补偿灭火用水损失,其标准是: 用户水表口径(毫米) | 80 | 100 | 150及其以上 | 防火准备费(元) | 12.35 | 21.92 | 49.39 |
5、 再生水销售价格:改再生水指的是经过反复渗透,脱盐处理的再生水。再生水销售价格为5.5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 燃气 开发区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供应。用户应缴纳以下费用: 1、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按天津市物价局、公用局联合下发《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103号)和管委会津开批[2000]351号文件执行。其标准是: 房屋类型 | 普通住宅 | 燃气采暖 | 高档公寓、别墅 | 公建项目 | 收费标准 | 28元/平方米 | 31元/平方米 | 40元/平方米 | 按工程定额 |
2、 计量燃气费:用户每月按照实际用气量交纳计量燃气费、其标准是: 单位:元/立方米(注:此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 气源类别 | 热值 | 用户类型 | 计量燃气费 | | 符合国家二类天然气标准31.4兆焦/立方米 | 工业用户 | 2.70元/立方米 | 天然气 | 居民用户 | 2.20元/立方米 | | 非居民用户 | 2.40元/立方米 |
二、能源价格优惠政策 1、 产业扶植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科技研发型企业的发展,落实我区对高科技企业的产业优惠扶植政策,对高科技孵化器内从事研发型机构和企业的电力价格按小型商业用户政策对待,免收基本电费,这类科技孵化器的界定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2、 蓝领公寓优惠政策 对我区蓝领公寓用于打工族居住的公寓,其电力计量价格和自来水价格按居民对待;其电量电容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3、 物业公司(需在我区注册并在我区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含经营性会所)使用的水、电、气、热等能源费用按居民标准收取。 物业企业用于小区公用部位、设施的运行、维护、养护等消耗的水、电、气、热等能源费用按居民标准收取。 三、收费方法和罚则 1、用户要按开发区能源申请程序,到开发区控股公司和西区办公室办理能源申报手续,并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于使用能源前向开发区能源供应单位(电力公司、热电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提交正式用能申请及有关技术文件。供用双方签订供应合同并履行各自义务。 2、贴费等一次性费用,由用户在订立供用合同时,采取支票方式一次交齐,计量费等按月交纳的费用,由供应单位对用户通过转帐的方式结清;工程费按施工合同规定结算方式结算。 3、用户拖期交费,按应缴额每日罚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拖期超过30天加倍缴纳滞纳金,拖期超过60天停止能源供应。 4、用户需要增加能源供应量要办理增容手续,并交纳增容费用。 注:1以上内容如有调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以上内容最后更新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 3如有问题请联系开发区物价局,我们将尽快给您答复 本规定解释权为开发区物价局 联系单位:开发区物价局 电话:022-25202145 12358 Email:mouwj@teda.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