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豫环办文〔2008〕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地方性
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环境保护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2,立法项目申报表
3,环保法规规章主要制定程序流程图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程序 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省局根据河南省人大,河南省政府有关机关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省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省政府的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的送审稿.
第三条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适用本办法.
其他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发送省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省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省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省人大或者省政府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省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 除已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单位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于上一年10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省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省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省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省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工作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
第九条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负责起草工作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单位完成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初稿后,应当征求省局其他有关处室,局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省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负责起草工作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单位应当根据省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省局局函发送省辖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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