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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wangqian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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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相关部门和领导:
    海宁.欧勒(Henning Aall)先生和本人系原阿尔法船舶制造(舟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2008年2月,海宁先生突遭阿尔法公司投资者无理解雇而没有得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补偿和其他其它权益.2008年5月,本人刚结束病假即被投资者代表无理解雇,而公司不但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而且还克扣我的病假工资和医疗费报销款项.2008年5月和7月,海宁先生和我相继向舟山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劳动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并得到受理.
    为了逃脱法律责任,阿尔法公司原投资者与2008年10月把阿尔法船舶制造(舟山)有限公司转让给现投资者,利用现投资者和区委某主要领导的私人关系对区法院进行干预.致使2个案件都久久不能得到有效审理和判决.
    注:阿尔法公司原投资者和现投资者之间与2007年利用假合同成立假合资项目---阿尔法游艇俱乐部公司,得到朱家尖樟州湾旅游景区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9年8月底,海宁先生的律师终于收到了拖延达1年3个月的判决书(见附件),对这个判决书,我们提出了以下 疑问:
    如果说就业许可证在案件审理中是如此关键的一个因素,那法院为什么又受理这个案子 难道案件受理人员对这么明显的法律常识一无所知
    既然这么简单的一个判决结论,为什么又拖了一年多的时间才下达 法院照抄辩护律师的辩词不需要那么长时间吧
    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责任到底是在用人单位还是个人 如果企业实际聘用海宁先生达3年之久,是不是存在非法用工问题 政府为何纵容企业非法用工
    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把海宁先生捧为座上宾,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舟山劳动部门和省外事部门多次让确认拥有外国专家证就无需再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多项奖项.三年之间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对这个"非法用工"的事实提出异议或检查纠正措施.现在他的法律权益受雇主侵害了,法院却无视事实劳动关系,照搬辩护律师的托词.哪个政府部门可以为许许多多象海宁先生这样不懂中文和中国法律陷阱的外国专家说句公道话 难道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最后就沦落成政府各部门重富欺贫的势利行为

    我本人的案子至今也是没有任何结论.我多次电话咨询案件审理法官,得到的也都是一再拖延的种种理由.我担心最后也会被法院不了了之.
    恳请相关部门和领导能督促普陀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普民一初字第972号
    原告海宁·欧勒(CARL HENNING AALL),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国籍挪威,家庭住址:挪威国奥斯陆市瑟克达尔路1758号.护照号:25608954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舟波,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尔法船舶制造(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
    法定代表人欧佛·罗德兰(OVE NODLAN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莹,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轶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宁·欧勒与被告阿尔法船舶制造(舟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6日诉于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舟波,被告委托代理人单莹,王轶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宁·欧勒诉称:被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是舟山市首家外商独资游艇制造企业,所有股东和技术专家均来自挪威,原告作为挪威知名游艇制造专家,从公司成立始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职务.2006年1月1日原,被告与投资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各方一直按该协议履行.2008年1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一份.2008年2月被告不再安排原告工作岗位,并要求原告离开被告公司,但原告未收到被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2008年4月15日原告向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该委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原告工作岗位.
    原告海宁·欧勒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而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舟普劳仲不字(2008)第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拟证明原,被告的
    劳动争议纠纷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事实;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的主体情况.
    原告护照,外国专家身份证,拟证明原告在中国享有的合法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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