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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hyl_黃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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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96年12月26日第591次主管会报核定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98年2月26日第641次主管会报修正通过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98年5月21日第652次主管会报修正通过(98年6月1日生 效)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99年1月28日第685次主管会报修正通过(99年1月29日生 效)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99年12月23日第728次主管会报修正通过(100年1月3日生 效)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100年6月2日第748次主管会报核定通过(100年6月2日生 效)
    第一章 通则
    一,(立法目的)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为落实学术界先导性与实用性技术及知识应用研究,整合运用研发资源,发挥大专校院及学术研究机构研发能量,结合民间企业需求,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学术界应用研究,培植企业研发潜力与人才,增进产品附加价值及管理服务绩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用词定义)
    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申请机构(以下称计画执行机构):系指公私立大专校院,公立研究机构及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医疗社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二)计画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系指符合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第三点规定者.
    (三)合作企业:系指依我国相关法律设立之独资事业,合夥事业及公司,或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公司,并以全程参与本会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以下称产学合作计画)为原则.
    (四)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以下简称先导型):系指为产业发展前瞻之技术或知识,增加产业未来竞争力,属於高风险,高创新或需长期研发之先期研究产学合作计画.
    (五)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以下简称开发型):系指为协助产业开发核心应用创新技术,包括合作企业对於特定技术或产品之共同创新开发之产学合作计画.
    (六)技术及知识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以下简称应用型):系指培育计画执行机构之人才从事应用性研究计画之基础能力,结合民间企业需求,并建构企业营运模式,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增进产品附加价值或产出数位内容应用加值之产学合作计画.
    (七)合作企业派员参与产学合作计画执行作为出资比:系指合作企业指派具有研发能力之员工参与产学合作计画,并就所派人力完成评价后,由申请人检齐评价文件,送经计画执行机构循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后,该指派人力之评价可申请作为合作企业配合款之出资比,计画核定后,计画主持人应提供该派员参与计画投入工作时间,实验纪录,工作内容及与计画执行之相关性等资料,并於完整及精简报告书中叙明.
    (八)合作企业提供设备供产学合作计画使用作为出资比:系指合作企业将供产学合作计画执行使用之设备完成评价后,由申请人检齐相关评价资料及同意设备所有权移转予计画执行机构所有之承诺书等资料,以供该设备所有权於签约后三个月内移转予计画执行机构所有,并循计画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后,该项设备之评价可申请作为合作企业配合款之出资比,必要时得就该设备对计画贡献度分年编列;计画结束或计画因故终止或解除者,或合作企业终止契约,中途退出者,合作企业不得主张该设备所有权.
    (九)研发成果:指计画执行机构进行产学合作计画所获得之智慧财产权或成果.
    三,(研发成果管理及运用相关规范或机制之制定)
    计画执行机构应制定研发成果之规范或整体机制,以加强研发成果之管理,推广与运用,具体落实推动产学合作之目标.
    第二章 产学合作计画之申请,审查,核定
    四,(公告及申请期限)
    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受理一次,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受理三次,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受理二次,计画执行机构应依本会公告受理期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方式)
    计画主持人应至本会网站线上制作下列文件,并於线上签署利益回避暨保密声明,将申请案送至计画执行机构,计画执行机构汇整送出并造具申请名册一式二份函送本会之申请案,应经审核符合本会办理产学研究计画补助案件之利益回避暨保密原则;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有二家以上计画执行机构共同进行产学合作计画时,应由总计画主持人任职之计画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一)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书.申请本会补助总经费每年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或全程总经费超过一千万元者,应提供与该产学合作计画相关之研发成果管理及运用具体规划.
    (二)个别型计画之计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整合型计画之总计画主持人,子计画主持人,或单一整合型计画之计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之个人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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