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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工程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国家代码:11437.
    学校全称:长春工程学院(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校 址:西校区即校本部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邮编:130012;东校区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3066号,邮编:130021;南校区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408号,邮编:130012.
    办学层次:学校举办全日制本科教育和专科(含高职)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学校将继承"面向全国招生,全国就业"的传统,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2007年共有37个专业招生,其中本科28个专业,专科(高职)9个专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3050人,专科(高职)1220人.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见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三章 录取
    第四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与招生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为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学校纪检委书记任组长,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通过我校网站和电话向社会,考生公布录取结果,接受监督.
    第七条.录取标准:
    1.录取分数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专科录取分数线.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分数不低于100分.
    2.身体素质标准:执行教育部等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修订).
    第八条. 录取规则
    1.为保证新生的总体素质,录取时,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考生.
    2.根据各省(市,区)招生部门目前的投档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3.安排专业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在同一院校志愿中,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只允许考生填报4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允许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多余4个,则多出部分的专业级差为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成绩并列的情况下,同一院校志愿投档时,按顺序查看数学,理(文)科综合的成绩,优先满足高分者;平行志愿投档时,优先满足院校志愿在先者;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4.报考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软件学院专科(高职)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5.同等条件下,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艺尖子,体育尖子,科技发明获奖者等优先录取.此外,符合教育部政策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承认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的加分,录取时执行本条第2,3款的规定.
    6.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徒手画考试,要求参加此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专业的新生开学后将复试美术,不合格者统一调整至建筑类其他专业.
    7.填报工业设计,艺术设计(含环境艺术设计方和公共艺术设计方向),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吉林省考生必须取得全省统考的合格证;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8.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线和我校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照(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总成绩除以2再乘以40%)相加所得综合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如综合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素描成绩高者.专业考试成绩在所在省考生中特别优秀的,优先录取.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在我校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的,我校按其规定实施.
    9.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重点分数线的考生,新生报到开始的三天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重新选择专业.
    10.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拔培养军队后备干部(国防生)的录取原则按总政治部和教育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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