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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残联〔2006〕5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重残无业人员
    养护服务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目前,本市有3万多名重残无业人员,他们生活不能自理,靠家人或亲属的照料得以生存,不仅给他们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类家庭要求政府关注,开展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从本市现有的服务能力来看,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为逐步实现本市到2012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2004年4月,市残联开始对本市有需求的重残无业人员实施养护试点工作,即通过依托养护基地,社区养老机构等专门养护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提供养护服务.每位接受养护服务的重残无业人员,每月可得到400元的经费补贴.此项工作自开展以来,已有近800名被养护的残疾人得到了"人性化"的照料,家属得到了解放,残疾人找回了生活的信心,生活得更有尊严.但是,当前的服务覆盖面还远远不能满足重残无业人员及其家属的需求,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上海作为一个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残疾人保障体系正逐步走出传统家庭保障模式,重残无业人员的家庭养护功能逐渐外移,开始进入社会化保障网络.为把党和政府对这些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生活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群体的关爱落到实处,构建和谐城市,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提供养护服务已列为2006年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之一,通过组织实施和不断推动,逐步建立起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残疾人养护制度,使社会发展更加有序,健康.
    为推进此项工作开展,现将《上海市实施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残疾人 康复 养护 通知
    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实事项目办公室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印发
    上海市实施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托残疾人养护基地,社区养老机构等专门养护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本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提供养护服务,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使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得更有质量,残疾人家庭生活得更加幸福,社会更加和谐.
    二,工作目标
    2006年为3500名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符合养护服务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提供养护服务.
    三,组织机构
    (一)为推进此项工作,市,区(县)分别建立重残无业人员养护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能是制定政策,协调开展养护工作.
    (二)市专项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各有关部门同志参加.
    四,工作职责
    (一)残联部门
    1,市残联
    (1)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补贴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经费的核拨;
    (3)负责全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基地市级建设经费及养护服务床位补贴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经费的核拨;
    (4)负责全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基地的建设和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机构的约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5)负责建立全市残疾人养护服务信息数据库.
    2,区(县)残联
    (1)负责会同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制定本地区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地区养护服务申请对象的审核和上报;
    (3)负责本地区养护服务对象补贴经费的核实和发放.
    (二)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局负责推荐具备一定条件的养老机构,为本市60岁以上重残无业人员提供养护服务,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财政部门
    负责残疾人养护基地市级建设经费,养护服务床位补贴经费,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补贴经费预算的审核和相关经费的核拨工作.
    五,资金筹集
    (一)补贴标准
    经审核符合养护服务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入住市残联约定的养护服务机构的,每人每月给予400元补贴(其中入住不足一月者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每人每天给予14元补贴).
    经市残联约定的残疾人养护基地,建设残疾人养护床位数在100张以上,具有示范作用的,由市残联按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
    对社区养老机构利用空余床位为残疾人提供养护服务的,由市残联按每年每床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经费渠道
    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补贴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财政各承担50%.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部分列入市级残保金预算,由市残联根据各区(县)残联上报的预算,按规定审核汇总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准后按进度核拨并于第二年按实结算;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承担部分每年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区(县)财政局.
    重残无业人员养护基地建设补贴经费及养护服务床位补贴经费,由市残联列入市级残保金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准后核拨.
    附件:一,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实施细则
    二,关于本市建设残疾人养护基地及购买养护床位实施补贴的意见
    三,2006年度区(县)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任务计划表
    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实施细则
    一,养护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审核符合养护服务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
    二,操作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2,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和审批
    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镇)残联在对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残联审批,区(县)残联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获准养护服务的残疾人进行登记,并根据年度养护服务申请人数和养护服务机构的床位数,按序予以落实.
    (三)入住手续
    已获准养护服务的残疾人,可持区(县)残联审批的"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申请表"至养护服务机构,按照该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四)中途退出手续
    已获准养护服务的残疾人,如中途退出养护服务时,需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退出养护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后,办理退出手续.
    如因户口迁移,已养护的重残无业人员,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残联办理中途退出手续,再向户籍转入地的街道(镇)残联重新办理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申请手续.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相关区县应妥善安置该养护残疾人.
    (五)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机构落实原则
    以残疾人本人(监护人)自愿选择养护服务机构为原则.如确因残疾人本人的特殊情况,需跨区养护的,由所在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推荐到指定的养护服务机构进行养护.
    三,经费结算
    (一)结算方式
    补贴经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年1月10日,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前分别结算上一季度的补贴经费,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直接与养护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个人承担部分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按所在养护服务机构的规定要求缴纳.
    (二)结算程序
    养护服务机构按被养护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分别进行汇总,每季度末将"养护服务机构季度重残无业人员名单汇总表"上报被养护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本区域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核实后上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同时报送区(县)财政局.
    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残联上报名单,核实后按时足额拨付财政配套补贴经费.
    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资料进行核实,汇总并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后,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将残保金承担部分下拨至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在收到残保金补贴部分后,汇总区(县)财政补贴资金一并划拨至残疾人养护服务机构.
    四,工作进度
    (一)2006年1月,召开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专项工作联席
    会议,设计初步方案.
    (二)2006年2月,召开全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启动工作会议,并开展宣传工作.
    (三)2006年3月,初步完成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机构的约定,完成400名重残无业人员的养护服务工作.同时启动课题研究,加强对养护服务的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经费负担等的研究,以期形成本市的残疾人养护服务制度.
    (四)2006年4月,各区县完成入户调查工作.
    (五)2006年5月,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议,进一步完善制度,推广典型经验.
    (六)2006年第二季度完成1200名重残无业人员的养护服务工作.
    (七)2006年第三季度完成1500名重残无业人员的养护服务工作.
    (八)2006年第四季度完成400名重残无业人员的养护服务工作.
    (九)2006年12月召开全市养护服务工作总结会议.
    附件:1,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申请表
    2,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退出养护服务申请表
    3,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半月报表
    4,养护服务机构季度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名单汇总表
    5,区(县)季度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补贴名单汇总表
    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别
    农业 □ 非农业 □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监 护 人
    与被监护者关系
    电 话
    监护人家庭住址
    邮 编
    申请养护服务机构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街(镇)
    残联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街(镇)残联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
    残联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区(县)残联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养护"者本人或其监护人);
    2,本表一式三份:由街(镇)残联,区(县)残联和养护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所携带材料的复印件附本表后.
    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退出养护服务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监 护 人
    与被监护者关系
    电 话
    监护人家庭住址
    邮 编
    原养护服务机构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养护
    服务
    机构
    意见
    审核人:
    养护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审核意见
    审核人:
    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养护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
    2,本表一式三份:由养护服务机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和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各留存一份.
    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半月报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残疾类别
    养护机构
    入住日期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注:此表由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每半月汇总本辖区新增养护服务残疾人名单后,上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养护服务机构季度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名单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残疾类别
    户籍所在区(县)
    入住日期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注:此表由养护服务机构按养护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分别汇总,于每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上报至养护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区(县)季度养护服务残疾人补贴名单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残疾类别
    养护机构
    入住日期
    本季度补贴金额(元)
    本季度床位补贴金额(元)
    备注
    合 计(元)
    审核人: 填表人:
    注:此表由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每季度汇总本辖区养护服务残疾人名单后,于每年的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前上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关于本市建设残疾人养护基地及
    购买养护床位实施补贴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不断满足残疾人养护服务需求,逐步完善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设残疾人养护基地和购买社区养老机构空余床位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养护服务.2006年建设若干个残疾人养护基地,建设养护床位1000张,并根据残疾人养护服务的实际需求逐年递增.到"十一五"末期,基本建成能满足残疾人养护需求,符合残疾人养护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若干个残疾人养护基地,使本市残疾人养护服务逐步走向制度化,社会化.
    二,约定条件
    凡符合下述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约定机构.
    (一)具有与开展残疾人养护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人员,能为养护残疾人提供针对性的养护和康复等服务;
    (二)有适宜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和一定的康复器材,便于养护残疾人的生活起居和康复训练.
    三,补贴标准
    (一)残疾人养护基地床位建设补贴
    经市残联约定的残疾人养护基地,建设残疾人养护床位数在100张以上,具有示范作用的,参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5〕42号)文件精神,由市残联按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二)购买残疾人养护床位补贴
    对社区养老机构利用现有空余床位为残疾人提供养护服务的,由市残联按每年每床给予500元标准补贴.
    四,经费结算
    经验收合格的残疾人养护基地,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将养护床位建设补贴费用直接划拨至残疾人养护基地.
    对约定机构残疾人养护床位的补贴费用,每季度按实结算一次,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在结算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补贴经费时,一并与养护服务机构进行结算.结算标准为每季度125元/床补贴,不满一季度的按40元/床/月核算,超过半月者按一个月核算.
    凡已享受养护床位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的,十年内不再享受购买养护床位补贴.
    五,操作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残疾人养护服务约定机构条件的各类机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其中,社区养老机构在申请成为残疾人养护服务约定机构时还应经民政部门审核并推荐).
    1,《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
    2,机构的管理制度,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
    3,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服务设施的配备情况;
    4,上海市约定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机构申请表(上海市残疾人养护基地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受理和审批
    由机构法人(负责人)填写"上海市约定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机构申请表(上海市残疾人养护基地审核表)"(一式三份),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审核.
    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的审查和现场核实,并做出初审意见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经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由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通知申请机构.
    附件:1,上海市残疾人养护基地承诺书(样张)
    2,上海市约定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3,上海市残疾人养护基地审核表
    上海市残疾人养护基地承诺书
    (样张)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年度我单位新增残疾人养护床位 张,收到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新建设残疾人养护床位一次性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为入住残疾人做好护理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生理,功能等方面康复工作,提高残疾人对环境适应能力以及生活和社会技能.现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服务标准的规定,合理配备人员,规范管理.
    二,严格按照《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残疾人养护床位的管理,不利用其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与残疾人养护相悖的经营服务活动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其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等.
    三,保证在十年内不改变这些床位的用途,如擅自改变用途或性质的,应向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返还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所给予建设残疾人养护床位一次性设施补贴经费,并负责做好所有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若遇不可抗力原因,需改变残疾人养护床位的用途或性质的,应事先征得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同时根据实际使用年限,按照每年10%的比例扣除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的一次性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后,将余额退还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本承诺书自收到设施建设补贴经费之日起生效.
    六,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并一式三份,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和残疾人养护基地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人:
    残疾人养护基地(养老机构)(公章)
    残疾人养护基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市约定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机构地址
    邮 编
    电话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投资总额
    万元
    床位数

    实际可提供
    养护床位数

    房屋性质
    建筑面积

    实用面积

    管理人员数
    服务人员数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意见
    审核人:
    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意见
    审核人:
    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市,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及养老机构各留存一份;
    2,申请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附本表后):
    ①《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
    ②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③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服务设施的配备情况.
    上海市残疾人养护基地审核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机构地址
    邮 编
    电话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投资总额
    万元
    养护床位数

    房屋性质
    建筑面积

    实用面积

    管理人员数
    服务人员数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意见
    审核人:
    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意见
    审核人:
    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审核人:
    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市残康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及残疾人养护基地各留存一份;
    2,申请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附本表后):
    ①《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②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③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服务设施的配备情况.区县
    重残无业人数(人)
    任务数
    一季度完成数
    二季度完成数
    三季度完成数
    四季度完成数
    合计完成数
    确保人数(人)
    所占比例(%)
    力争人数(人)
    所占比例(%)
    确保
    人数
    力争
    人数
    确保
    人数
    力争
    人数
    确保
    人数
    力争
    人数
    确保
    人数
    力争
    人数
    确保
    人数
    力争
    人数
    黄浦区
    1458
    220
    15.09
    295
    20.23
    25
    35
    75
    89
    95
    136
    25
    35
    220
    295
    卢湾区
    699
    105
    15.02
    145
    20.74
    12
    18
    36
    44
    45
    65
    12
    18
    105
    145
    徐汇区
    1880
    280
    14.89
    380
    20.21
    32
    40
    96
    114
    120
    186
    32
    40
    280
    380
    长宁区
    1337
    200
    14.96
    275
    20.57
    23
    30
    69
    83
    85
    132
    23
    30
    200
    275
    静安区
    771
    115
    14.92
    160
    20.75
    14
    18
    39
    48
    48
    76
    14
    18
    115
    160
    普陀区
    2010
    240
    11.94
    330
    16.42
    27
    40
    82
    99
    104
    151
    27
    40
    240
    330
    闸北区
    1558
    170
    10.91
    260
    16.69
    19
    30
    60
    78
    72
    122
    19
    30
    170
    260
    虹口区
    1427
    170
    11.91
    240
    16.82
    20
    30
    56
    72
    74
    108
    20
    30
    170
    240
    杨浦区
    1918
    210
    10.95
    315
    16.42
    24
    36
    72
    95
    90
    148
    24
    36
    210
    315
    闵行区
    1287
    145
    11.27
    215
    16.71
    17
    26
    50
    65
    61
    98
    17
    26
    145
    215
    宝山区
    1752
    150
    8.56
    235
    13.41
    15
    30
    52
    71
    68
    104
    15
    30
    150
    235
    嘉定区
    1057
    95
    8.99
    140
    13.25
    10
    18
    35
    42
    40
    62
    10
    18
    95
    140
    浦东新区
    4460
    400
    8.97
    600
    13.45
    45
    70
    138
    180
    172
    280
    45
    70
    400
    600
    松江区
    2197
    190
    8.65
    265
    12.06
    22
    35
    66
    80
    80
    115
    22
    35
    190
    265
    金山区
    1421
    120
    8.44
    165
    11.61
    14
    22
    41
    50
    51
    71
    14
    22
    120
    165
    南汇区
    2428
    200
    8.24
    290
    11.94
    23
    35
    69
    85
    85
    135
    23
    35
    200
    290
    奉贤区
    2096
    170
    8.11
    250
    11.93
    20
    31
    58
    73
    72
    115
    20
    31
    170
    250
    青浦区
    1848
    160
    8.66
    215
    11.63
    19
    26
    52
    65
    70
    98
    19
    26
    160
    215
    崇明县
    1941
    160
    8.24
    225
    11.59
    19
    30
    54
    67
    68
    98
    19
    30
    160
    225
    合计数
    33545
    3500
    10.43
    5000
    14.91
    400
    600
    1200
    1500
    1500
    2300
    400
    600
    3500
    5000
    2006年度区(县)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任务计划表
    附件一
    附件1
    附件2
    附件4
    附件5
    附件3
    附件2
    附件三
    附件3
    附件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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