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县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媒体广告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使媒体单位负责人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建立永定县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制度。媒体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把关责任制,确保发布的广告真实、合法。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不得发布。
媒体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对广告主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证明文件、广告样稿及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广告档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二、主要负责人责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广告终审权,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因所管理的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违法率居高不下,多次通报拒不改正的,或拒不配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察、纠风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广告部门负责人责任。媒体单位的广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因所负责的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违法率居高不下,多次通报拒不改正的,或拒不配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告审查员和工作人员责任。媒体单位的广告审查员和广告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进行审核把关,向领导提出意见。因失查导致发布的广告出现严重虚假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