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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番茄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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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管委会,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用地性质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七条 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确需增加部分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 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变用地性质和修建性详规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报定点.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设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在20000m2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在20000 m2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多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600 m2,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 m2,高层公共建筑小于3000 m2的,不得单独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城市规划区内村镇建设,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 旧城区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一线的建设用地,考虑拆迁量大,退道路红线等因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广场,不收费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准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提供开放公用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容积率控制指标
    提供1m2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1.8
    ≥1.8,<2.2
    ≥2.2,<3.0
    ≥3.0,62°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安顺市的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约为1.0H,H为前幢房屋檐口至室外地面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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